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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常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自律公约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3.09.13 人气:356

为加强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在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此行业协会,制定以下行业自律公约(包括有关附则),作为行业准则,予以执行和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进行批评、处罚、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开除出协会。

—、行业自律条款

1、会员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2、会员单位有权利通过协会向主管部门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有权利提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议;

3、会员单位有义务进行以保障施工安全、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工作;

4、会员单位有义务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工作;

5、会员单位应优先采用协会推荐确认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建筑机械设备和配件;

6、会员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交流活动和培训工作;

7、会员单位可委托协会承担与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和科技进步相关的咨询、研究性工作和其他工作;

8、会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会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

9、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10、会员单位凡拒绝或不配合协会工作的,协会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一年内连续被处罚三次的单位,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决定可开除出协会;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经一个月整改由协会复查确认后,方可恢复其会员资格。

11、会员可向协会实名举报不良会员的情况、凡经查明举报属实,每次给举报人予以最高30%处罚金额的奖励。

12、处罚作为行业自律措施,不纳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必须于协会发布违约罚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者按罚款金额2%日收取滞纳金。

13、对模范遵守本自律公约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先进一次,并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二、会费收交和管理

1、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单位会员:3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个人会员自愿交纳;会费交纳标准可视协会运作情况按章程调整),具体交纳帐户由协会指定,账目公开,并提供收据凭证。

2、协会财务公开。存入指定账户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会员不得挪作他用。协会收到的其它费,工作人员日常开支以及奖罚的情况,在例会上加以通报。

会员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企业社会信誉,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以正当的竞争行为争取市场,树立品牌形象。

本自律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会员单位附则 


常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12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