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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自律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常建安设协[2012]第017号
作者:czjzaq 来源: 日期:2012.11.30 人气:467

各会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行业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协会通过建筑市场调研,广泛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机械设备管理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的讨论,协会第四次理事会批准,现对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自律管理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因SS型人货升降机设计存在安全隐患,防坠系统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钢丝绳传动磨损较大,梯笼停层时稳定性差。决定在我市范围内暂时停止该型号产品的使用。

二、起重力距400KNm及以下的塔式起重机最高安装高度(以塔臂以下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如有特殊原因安装高度超过100米,安装方案须经过协会组织的专家组评审。塔式起重机产品核准高度100米以下的,从其核准高度。

三、产权不属常州地区的起重机械,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原则上不得在本市使用。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起重力距100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如有特殊原因进入我市现场,其机械状况须经过协会组织的专家组现场评估。

四、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经过评估合格,按评估结论和有效期投入使用。经评估后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起重力距100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仅限评估一次。起重力距1000KNm及以上塔式起重机限评估二次。

五、我市混凝土预制拼装塔吊基础的使用应严格按《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规范执行,基础安装单位作为施工现场专业分包纳入总包管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