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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建 筑 业 安 全 监 督 站 文 件
常建安监〔201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倒塔、折臂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常建(2013)11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凡申请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塔机均需安装塔机预警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警系统
1.塔机预警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预警监控系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2)预警监控系统实行产品登记制度,由制造单位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到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进行产品登记。
(3)预警监控系统应在本市试用2台以上,试用时间不少于6个月,试用期间应无严重故障记录和投诉,试用结束后由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预警监控系统试用情况进行评审。预警监控系统未经评审合格不得在本市安装使用。
(4)预警监控系统制造单位应在本市设立专业的售后服务机构。
(5)预警监控系统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2012。
2.塔机预警监控系统对塔式起重机作业实施临限预警、达限报警限制和超限锁定三级监控,采用蜂鸣、声光和显示文字及图像颜色变化提示操作人员。应具备载荷预警报警提示及限制、力矩预警报警提示及限制、高度预警报警提示及限制、幅度预警报警提示及限制、转角预警报警提示及限制、风速预警报警提示、倾角预警报警提示、工作区域限制、多机防撞等功能。
3.塔机预警监控系统接入管理平台后,应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现场作业塔式起重机安全参数(包括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幅度、起重力矩、吊钩高度、塔臂转角、塔身倾斜角度、作业现场风速等),还应具备工作参数存储、历史数据查询等管理等功能。在符合GB/T28264-2012《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的基础上,应具有历史/实时报警统计、报表输出、远程控制、短信报警、设备离线判断、传感器故障报警功能。
二、预警系统安装
1.施工现场塔机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塔机预警安装单位进行预警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预警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调试合格报告,将预警系统接入管理平台,并与使用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2.预警安装单位在安装塔机预警系统时,不得对原有塔机结构进行任何改动或改造,应严格按照塔机产品说明书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对各项参数进行设置和调试,保证预警系统各类参数的准确性。
3.在文明工地核准考核申请时,创建单位应提交由预警安装单位出具的塔机预警系统安装调试合格报告。
三、预警系统的使用管理
1.塔机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核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报告等),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过程的监管和使用安全的检查,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预警安装单位联系,预警安装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到场处置。
2.塔机使用单位、塔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塔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正确使用预警系统的能力和自觉性。
3.塔机使用单位应确保预警系统在塔机工作周期内有效、可靠运行,任何人员不得人为损坏、拆除塔机预警系统。若发生人为损坏、拆除预警系统的,取消该项目各类文明工地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预警安装单位应做好跟踪服务,定期了解在用预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预警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预警系统的拆除
1.塔机预警系统租赁使用的,办理塔机注销告知后,使用单位应告知预警安装单位,由预警安装单位派员拆除收回。
2.塔机预警系统属使用单位或塔机产权人所有的,在塔机拆除时,预警系统所有人负责收回保管。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